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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对接车带您了解网售医疗器械新政
山东知恩慧尔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http://www.sdzehe.com/   更新时间:2017-06-23

    最近国家药监总局挂出了《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医用对接车厂家发现,与之前的《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本的《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又有了不少新的变化。
    新版《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上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版《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经备案的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网售医疗器械活动。
    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从事网售医疗器械业务也必须遵守医疗器械领域的相关法规、规章,这其中就包括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要求。
    新版《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除了要“取得医械生产、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之外,还应当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
    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应当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方网售平台在备案时,必须提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增加了“第三方网售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内容。第三方网售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要与企业共担连带责任。
    新增了“网售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必须及时变更”的规定。新版《征求意见稿》提出,网售医疗器械的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违者由药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20000元。
    对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处罚更严格了。新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药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网售医疗器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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